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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游中的这些小事,法官给您提个醒

来源:预订酒店 时间:2023/1/26

记者董小芳

今天是中国旅游日。现如今,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外出旅游已成为不少人休闲放松的主要选择。随之而来的,因出游引发的纠纷也并不鲜见。

日前,记者走访了甬上多家法院,围绕如今多发、新发的旅游纠纷案件进行了深入采访,给市民朋友和旅游经营主体提个醒。

游客擅自偏离路线受伤

法院:属于自甘风险行为

冬天到东南亚国家去享受阳光,越来越受市民青睐。但是杨女士这一趟出游,在她看来有点得不偿失。

年12月,杨女士等10人与被告宁波某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到东南亚某国旅游。其间,在海边景区自由活动时,杨女士独自走到游人较少、岩石较多的海滩,不慎摔倒受伤。随后导游集合游客时,发现无法联系上杨女士,最终在景区工作人员的帮助下,借助无人机找到了杨女士,并将其救出送医。

事后,杨女士出具《确认书》一份,确认系自身原因导致受伤。

去年9月,杨女士向鄞州法院起诉,要求旅行社承担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的50%,合计12万余元。

庭审中,原被告均确认涉案景区内有中文提示及警示标识。最终,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告无需承担责任,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解释,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多次明确告知旅游者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和风险警示,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及必要的救助义务。杨女士应遵守景区的安全提示及警示标志,并按照景区内导视图显示的游览路线进行游览,其擅自偏离路线,属于自甘风险的行为,应对自己的损害结果承担全部责任。而且,杨女士当时清楚意识到是由于自己过错导致的受伤,并签署《确认书》,之后又要求赔偿,有违诚信。

节假日前一天也算节假日?

法院:不合规定

端午节将至,王女士早早开始规划出游行程。想起去年双十一曾团购了一张某民宿的消费券,王女士便拨打电话,想预订6月11日晚上入住。

不料,民宿工作人员却告知她,6月11日是端午节假期前一天,按照酒店规定,算节假日期间,而王女士团购的消费券在节假日不能使用。

王女士认为酒店是强词夺理,一气之下,便拨打了余姚旅游投诉热线进行了投诉。余姚文广旅体局接到投诉后,联系余姚法院旅游巡回法庭的法官一起调解。

法官指出,民宿在销售该产品时仅说明节假日不能用,按照法律规定6月11日并不属于法定节假日,民宿的解释并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民宿全额退还款项。

“部分民宿、景区餐饮商家在消费券、优惠券上标注了‘节假日不可用’‘法定节假日除外’等禁止使用提示,但在现实生活中,商家随意行使最终解释权的现象并不少见。例如将节假日前一天晚上解释为节假日期间,将情人节、圣诞节等‘洋节’解释为‘法定节假日’等,这些都凸显了旅游消费市场存在的不规范情况。”法官介绍,于是,余姚法院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加强监管和引导,规范“节假日除外”等禁止性消费提示,杜绝商家滥用最终解释权,并要求职能部门加强对旅游经营主体的培训和监督,营造法治和谐的旅游营商和消费环境。

因台风影响行程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

法院:遭遇不可抗力法律这样规定

刘某等人与我市某旅行社签订合同,参加了该旅行社组织的台湾游。不料,旅行期间台风突如其来,对行程安排造成了重大的影响。

随后,旅行社向游客出具一份行程变更说明,提供了多个方案供游客选择。刘某等人不同意变更方案,并通过旅行社员工订飞机票,提前返回了宁波,其间共产生费用约2万元。

随后,刘某等人将旅行社起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承担上述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因受台风影响,航班取消,经被告与大部分旅游者协商,作出《行程变更说明》一份,但几名原告未签字确认,视为不同意变更合同。几名原告为了不滞留,明确表示不同意《行程变更说明》,应视为原告已经以实际行动作出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当将余款退还旅游者,但原告要求的返程费用,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法官解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文来源:宁波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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