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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受出行管制、防疫物资缺乏等因素影响,各类消费纠纷也随之而来。从婚庆到房屋租赁再到口罩买卖,近日,我省各地法院就受理了一批涉疫情消费纠纷案件。
婚礼取消,影楼主张30%违约金
春节假期是结婚的高峰期,很多酒店影楼早早就被预订一空。为此,婚期订在1月28日的准新娘小吴特地提前一个多月在仙居某影楼订购了婚庆套餐,并支付了元款项。然而,受疫情影响,当地通知暂时停办婚宴。小吴决定取消婚礼,并联系影楼商量退款事宜,却被影楼告知若取消套餐,需支付30%的违约金。
小吴认为,婚礼取消是受疫情影响,并不是自己导致的,影楼索取违约金毫无依据。多次沟通无果后,小吴向仙居县消保委投诉。“我们前期专门为小吴做了试妆,还按照她的尺寸购买了一件礼服,现在婚礼不办了,我们损失也很大啊。”面对小吴的诉求,影楼负责人提出小吴可以等疫情结束后,延期举办婚礼。但对于这一方案,小吴无法接受,她已经怀孕了,婚礼什么时候再举办、是否还在这家影楼消费,都需要从长计议。
“目前是疫情特殊期间,我们必须引导消费者和经营者互相理解,共同承担社会责任,渡过难关。”为此,仙居县消保委联系县法院,邀请法官一起参与调解,并及时进行司法确认。法官认为,一方面,小吴取消婚礼是受疫情影响,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是不可抗力因素。根据合同法规定应免除消费者的违约责任;另一方面,影楼前期为小吴试妆并购买礼服,都是专门且必要的准备,对于这一部分支出,小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适当承担部分损失。
最终在法官和消保委调解下,双方达成合意,由影楼一次性退还小吴元,小吴一方承担元试装及购买礼服的支出。
被困老家,要求解除租赁合同
檀某和罗某分别是安徽、福建人,因在长兴务工住宿需要,年10月18日与周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房屋租赁期为1年,每月租金元。合同签订后,檀某和罗某按期支付了6个月租金及1个月押金。
春节前夕,檀某和罗某都回了老家,之后受疫情影响,一时无法回到长兴,租住的房屋也没办法实际使用,于是向周某提出解除租赁合同。但周某认为,等疫情过后两人依然要回到长兴,不影响合同的继续履行。遭到周某拒绝后,檀某和罗某遂起诉到长兴县法院,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与被告周某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租金及押金。
承办法官认为,受疫情影响,租赁合同目的只是暂时不能实现,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的解除。但特殊时期,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于是组织双方在移动微法院上进行了“隔空调解”。经过协商,原、被告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同意退还原告1个半月租金;原告也承诺于2月28日前交还钥匙,并腾退案涉房屋。目前,该房子已腾退完毕。
普通当医用卖,买家要求退款
因公司开业需要,原告来某欲到被告沈某处购买一批医用口罩。在对沈某发来的“医用口罩”图片确认后,来某当即以4.5元每只的价格下单0只医用口罩,并向沈某转账22元。然而收到货时,来某却大跌眼镜,这批口罩仅仅是普通的一次性口罩,根本不是说好的医用口罩,与沈某发送的图片严重不符。
联系沈某要求退货退款后,沈某当即表示同意,让来某将货物退回至自己朋友处,并退给来某1元以示诚意。可当来某将货物如数退回后,沈某却以该批口罩无法处理为由拒绝退款,并向来某建议以每只3.5元的价格降价处理给其他买家,1元差价由他补上。而在来某照办降价处理了上述口罩后,沈某再次食言,坚决不予退还差价3元及运费54元,火冒三丈的来某只能起诉到嘉善县法院。
近日,承办法官电话联系沈某进行诉前调解,沈某最终对上述事实均予以认可,并于当日中午以转账方式退还货款3元,来某也于当天向法院邮寄了撤诉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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