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发布《年度消费者投诉信息统计分析报告》。数据显示,年,四川省各级消委组织共受理消费者投诉件。与年同期相比,生活、社会服务类,房屋装修及物业服务,教育培训服务等的投诉呈上升趋势。
同时,该报告还公布了年度四川消费者投诉10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高温灶具
年7月28日,消费者王先生到内江市市中区消委投诉称,他于年在市中区购买了一套价值60万余元的精装房,合同中约定由开发商对房屋进行装修,并包含部分家电、燃气灶等。当消费者搬进新家使用燃气灶时,发现燃气灶面板存在温度过高和烫手的现象,他认为有质量问题,要求开发商更换燃气灶,但开发商坚称燃气灶有合格证,不存在质量问题且不同意更换。
经消委工作人员、消费者、销售商共同到现场查看,发现的确存在燃气灶点火器开关外壳旋钮烫手,连接软管融化的情况,实测温度已高达60度,违反了《家用燃气灶具》新版国家标准GB-规定。但开发商以供货商出具了该批产品检验报告、家用燃气灶具能源效率检测报告及《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为由,拒绝为消费者免费更换燃气灶。经过多次现场调解,燃气灶生产厂家和消费者代表达成了解决方案:由生产厂家免费为该小区精装房用户更换燃气灶点火器开关和软管。此后,生产厂家陆续为该小区户消费者更换了燃气灶点火器开关及软管,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共20余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案例二:停车收费
年8月24日,阿坝州指挥中心接到消费者来电投诉,当天其自驾游到红原县时,在某观景台停车场停车,场内无任何收费指示和价格公示牌,开走时被工作人员告知要求支付停车费10元。消费者认为景区收费行为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要求对此违法行为进行整改。
经红原县消委工作人员调查,消费者投诉属实,经营者对停车收费告知不明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经营者表示立即整改。
该案是一起因不明码标价引起的消费纠纷。本案中经营者未按规定悬挂收费价目公示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的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案例三:入住酒店需补钱
年5月4日,消费者通过美团预定了江油某酒店房间,但到达后酒店不让入住,要求消费者在美团退款后再重新办理入住手续,消费者认为不合理,遂请求帮助维权。
经调查,消费者通过美团预订了该酒店的房间,并且已经付款,而酒店方面解释是美团程序错误,导致正常入住价格为元每间的套间被标出68元的价格,所以希望消费者能够补齐差价或者在美团退款后再重新办理入住。江油市消保中心认为,酒店在发布信息前负有对信息审核义务,一旦信息发布,就应按照信息内容履行相应的义务。消费者付款成功,表示与经营者达成一致,合约成立,双方受合约约束。系统或者其他方面的错误,属于非消费者原因造成,酒店应该与美团进行协调解决,而不能将美团的过错转嫁到消费者的身上。最终双方达成共识,消费者入住酒店,关于套间价格误差的问题则由酒店与美团进行协商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案例四:酒店取消婚宴
年6月8日,张女士投诉,称其于4月中旬在双流区某连锁大酒店交付了元定金,签下了6月19日举办婚宴的合同。但在6月8日其家人到酒店为提前筹备婚宴相关事宜时,却被酒店方告知,因酒店总部有重要接待活动安排,需解除合同。随后,双方就涉及预订婚宴的争议协商未果,消费者遂投诉到成都市双流区消协,请求帮助维权。
经调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酒店擅自解除合同的行为属于单方违约。双方最终达成协议:一是酒店方对违约和没能主动及时通知消费者行为进行当面道歉;二是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双倍退还定金;三是赔偿消费者损失元,并于年6月10日前履行完毕。
此消费纠纷投诉是典型的合同履行争议。酒店总部有重大接待活动安排是其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行为,因与张女士的婚宴举办日期相冲突而单方面强制取消与消费者事前已依法签订的有效合同,其行为属于单方违约行为,是对消费者依法享有合同权利的侵害。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案例五:开发商擅自收取燃气开户费
年8月17日,凉山州会东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接到一起群体性投诉,消费者代表投诉称,他们的购房合同上写明该小区水、电、气三通方可交房,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求每户小区业主缴纳天然气开户费元。消费者多次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协商无果后,集体到会东县消委投诉,希望消委能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在调查过程中,房地产开发公司声称是能源公司要收此项费用,他们属于代收,但未能出示收取天然气开户费的收费依据。经调解,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对业主作出承诺不再收取天然气开户费。此次调解为该小区户业主避免经济损失万余元。
根据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号),明确规定“新建商品房配套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燃气工程安装费用统一纳入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燃气企业等不得另外向买受人单独收取。”房地产开发公司擅自收取燃气开户费的行为属于明令禁止的违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六:装修定金纠纷
年6月7日,消费者牛女士投诉称,她与泸州市某家居店签定了《家居样板间征集协议》,选定了元的全屋定制套餐,并现场交了2万元定金。过后,她看到该店朋友圈发布的广告为“全屋定制+家具不到4万”,经查询该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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