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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人士入境澳门防疫措施调整

来源:预订酒店 时间:2023/4/7

持外国护照人士入境本澳的防疫措施,周日起调整。

  澳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宣布,经考虑本地的实际需要及评估相关地区疫情风险和变化后,澳门卫生局根据第/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一款的规定作出第/A/SS/号公告,由年11月13日凌晨零时起,须持中国以外国家和地区旅行证件入境的人士,若具有下列任何一项条件者,可在遵守其他入境条件的前提下,毋须获得卫生当局的事先批准,可经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

  已取得由澳门特区有权限机关发出的“居留许可”的人士;已获批专业外地雇员家团成员或外地学生之“逗留特别许可”的人士;

  已取得由澳门特区有权限机关发出的“雇员身份的逗留许可”的人士;

  持有“以工作为目的的入境凭证”或治安警察局“雇员身份的逗留许可”申请初审通过的“申请文件回执”的人士,但属第/号行政长官批示所规定的人士(孟加拉国、尼泊尔、尼日利亚、巴基斯坦、斯里兰卡及越南之国民)除外;

  属第/号行政长官批示所规定的人士(孟加拉国、尼泊尔、尼日利亚、巴基斯坦、斯里兰卡及越南之国民),已事先取得澳门特别行政区入境签证的人士。

  此外,持不符合在第/A/SS/号公告及第/A/SS/号公告的中国以外国家和地区旅行证件的人士,倘符合下列例外情况,经卫生当局事先批准,方可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入境澳门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配偶或其他家团成员;

  已获澳门高等教育学校录取的学生,但未取得外地学生之“逗留特别许可”的人士;

  来澳处理紧急和重要的商务、公务或私人事务的人士。

  连同较早前公布的措施,上述公告生效后,持外国护照人士入境澳门的安排如下。

  持外国护照由中国内地入境

  根据第/A/SS/号公告,须持外国护照入境的人士,若具有下列任何一项条件者,可在遵守其他入境条件的前提下,毋须获得卫生当局的事先批准而由中国内地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

  (一)持有有效的葡萄牙护照者。

  (二)持有有效的护照,并具备下列任何一项可在澳门长期逗留的条件:

  持有由治安警察局发出关于获批给有效“居留许可”、“逗留特别许可”、“特别逗留证”之证明文件;

  持有外地雇员身份认别证或“以工作为目的之入境凭证”;

  持有由劳工事务局发出的“专业外地雇员聘用许可”及治安警察局“雇员身份的逗留许可”申请初审通过的“申请文件回执”。

  (三)持有有效的护照,并具备下列任何一项可再次进入中国内地的条件:

  护照属于中外互免签证协议的适用证件;

  持有有效的工作类、私人事务类、团聚类或学习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居留许可;

  持有有效的外交、公务、礼遇、C字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

  持有年3月28后签发的1个月或以上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签证;

  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持有有效的APEC商务旅行卡、中国旅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或其他可再次进入中国内地的证件。

  此外,根据第43/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一款,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持外国护照人士,亦毋须获得卫生当局的事先批准而由中国内地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驻澳门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发出的赴内地签证,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前往内地后在该签证有效期内返回;

  (二)入境前21天未曾到过内地或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的地方。

  若持中国以外国家或地区旅行证件而不具备上述第/A/SS/号卫生局公告或第43/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一款所指条件的人士,根据第/A/SS/号公告,倘符合下列情况,经卫生当局事先批准,方可由中国内地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

  (一)已获澳门高等教育学校录取的学生;

  (二)来澳处理紧急和重要的公务、商务或私人事务,并声明充分了解中国内地签证和入境政策者。

  持外国护照由港台或中国以外国家和地区入境

  根据第/A/SS/号卫生局公告,下列41个国家的护照持有人,可在遵守其他入境条件的前提下,毋须获得卫生当局的事先批准而可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巴西、英国、文莱、加拿大、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日本、大韩民国(韩国)、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来西亚、马耳他、荷兰、新西兰、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新加坡、斯洛伐克共和国、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泰国及美国。

  根据第/A/SS/号公告,持外交护照、联合国签发之LaissezPasser护照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签发的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证件之人士,可在遵守其他入境条件的前提下,毋须获得卫生当局的事先批准而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

  根据第/A/SS/号公告,由年11月13日凌晨零时起,须持外国护照入境的人士,若具有下列任何一项条件者,可在遵守其他入境条件的前提下,毋须获得卫生当局的事先批准而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而根据卫生局第/A/SS/号,该等人士若不具备/A/SS/号公告及第/A/SS/号公告的条件,年11月13日凌晨零时前,仍须经卫生当局事先批准,方可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入境澳门特别行政区:

  (一)已取得由澳门特区有权限机关发出的“居留许可”的人士;

  (二)已获批专业外地雇员家团成员或外地学生之“逗留特别许可”的人士;

  (三)已取得由澳门特区有权限机关发出的“雇员身份的逗留许可”的人士;

  (四)持有“以工作为目的的入境凭证”或治安警察局“雇员身份的逗留许可”申请初审通过的“申请文件回执”的人士,但属第/号行政长官批示所规定的人士(孟加拉国、尼泊尔、尼日利亚、巴基斯坦、斯里兰卡及越南之国民)除外;

  (五)属第/号行政长官批示所规定的人士(孟加拉国、尼泊尔、尼日利亚、巴基斯坦、斯里兰卡及越南之国民),已事先取得澳门特别行政区入境签证的人士。

  根据卫生局第/A/SS/号公告、/A/SS/号公告第二款,不符合第/A/SS/号公告及第/A/SS/号公告的中国以外国家和地区旅行证件的人士,倘符合下列例外情况,经卫生当局事先批准,方可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入境澳门特别行政区: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配偶或其他家团成员;

  (二)已获澳门高等教育学校录取的学生,但未取得外地学生之“逗留特别许可”的人士;

  (三)来澳处理紧急和重要的商务、公务或私人事务的人士。

  应变协调中心强调,不论是否需要卫生当局的事先批准,须持外国护照入境的人士,在登机、登车或登船时及在入境时,仍须按要求出示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澳门健康码,而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以外国家和地区入境的人士,尚须持有澳门的医学观察酒店预订确认书、医学观察期间常规核酸检测预约凭条,并在入境后接受至少7天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和3天自我健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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