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咸鱼预订酒店诈骗17万余元,获刑四年”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陶某某以注册保健品会员等名义,骗取戴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身份信息注册支付宝账号,并利用上述支付宝账户注册多个咸鱼账号。被告人陶某某在连云港市海州区民主西路“顺泰”旅馆多次在上述咸鱼账户周某布虚假的三亚艾迪逊、希尔顿等酒店代订优惠信息,被害人在咸鱼平台下单后,陶某某使用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到酒店预订房间但不付款,随后向被害人谎称已订购好酒店,诱导被害人确认收货,被害人支付到咸鱼平台上的资金被转到陶某某控制的支付宝账户内,从而被骗。经审查,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陶某某利用上述方式先后诈骗黄某某、周某等被害人47人,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元,该款项被陶某某用于赌博、个人日常支出等。本案例来自: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对于本案,刑事律师张海伟做如下评析:本案的陶某某已经涉嫌诈骗罪,诈骗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同时,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十)诈骗罪1.构成诈骗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线下诈骗达到数额较大元起点,或者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达到数额较大元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线下诈骗达到数额巨大10万元起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达到数额巨大3万元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诈骗达到数额特别巨大50万元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结合本案进行分析,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约人民币元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陶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陶某某因诈骗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依法责令退赔。被告人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最终认为:人陶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责令陶某某退赔所有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大家对于本案有什么看法,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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