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冯先生是一家婚庆公司的员工,前不久在一家酒店给一对新人办婚礼,结果撤场之后,酒店已有物品损坏等问题,要求他们从块钱的押金里扣除块钱。可对于这个费用,双方却产生了不小的分歧以及网友的讨论。
新人的婚礼是10月29日办的,他们在28日进场搭建设施,30日完成撤场。其中有10万元的押金交到酒店手里。后来在结算费用时,酒店给他们发来了一张费用明细。其中包括地毯清洁、赔偿、木门赔偿、超时退场等费用,一共是4万多元,这些费用,冯先生不能接受。
首先就是地毯清洁以及木门赔偿的问题,他认为地毯是谁弄脏的,现在谁也说不清楚,而且当初酒店也没有给他们发过一个具体收费标准,另外就是木门的损坏,他表示入场时,都是把门包起来的,所以现在提出这种赔偿,在没有拿出证据的情况下,他们不能接受。
其次就是撤场的问题,冯先生回忆说,当天入场时,酒店跟他们告知过,撤场只能撤到晚上十点钟,如果超过这个时间,就要按照一个小时元的标准进扣费。后来他们是第二天早上9点撤场的。
冯先生认为,婚礼正常结束时间就要八九点,一个小时来撤场,时间肯定是不够的。但因为当时已经入场搭建婚礼的东西,所以只能回应“好的,好的”。不过,因为对此有质疑,他并没有签协议。
因为没有签协议,而且酒店又没有提供具体物品损坏的证据,他不认可这些扣费,于是找到媒体反映情况。
记者联系到酒店的工作人员,对方表示:在进场搭建进场前,就已经提交过进场协议的,说明了具体的标准。而且物品损坏的问题,之前他就给冯先生看过图片,本来答应得好好的,结果突然弄现在这个事(找媒体)不太好。
后来,酒店另一位工作人员拿出一份搭建细则的文件,上面有赔偿标准以及场地交接确认表,上面有冯先生的签字。
对此,冯先生都不认可,他表示对方确实说过,也给过进场协议,但他不认可,所以都没有签字。而且搭建细则的文件也不等同于正式合同。他认为酒店方面要拿出更充分的证据,比如进场之前物品没有破损的照片。
后来,双方各执己见,并没有协商出一个统一方案,接下来,双方约定时间准备再次进行协商。
有网友表示:事前说了“好好好”,结果事后说自己“没有签字,不认可”。不说这件事谁对谁错,但这家婚庆公司的人品肯定是不行的,以后估计没有酒店愿意再跟他们合作了。
也有网友认为:超过撤场时间就要收元一个小时,感觉这是在抢钱。
说实话,这个超时费用是否合理,我们不是业内人士,不太能说清楚,但是站在酒店的角度去思考一下,如果因为前一个客户没有提前撤场,而导致影响了后面客户的交接,这个费用也应该算在内。这么一想,似乎也是合理的。
另外就是双方合同签字的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正常来讲,合同只有一方签字的话,一般情况下属于合同未成立。但在当事一方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另一方已经履行合同中的主要义务,且持有已履行义务的相关证据,对方认可的,该合同成立。
冯先生在对方提交协议时嘴上答应,虽然没有签字,但双方的合作还在进行中,这种情况,理应视为合同成立。不然合同的意义在哪里,又有什么诚信可言呢?
其实从这件事上来看,可以看出合同的重要性,如果当初双方对于合同细节有异议,完全可以及时提出,如果等到事后再提出,对于双方而言,都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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