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期间,钱先生打算在云南西双版纳过,提前一个月订了酒店,5天元,没想到要入住了,商家却说现在价格都涨了5到10倍,不同意钱先生入住,逼得钱先生不得不连夜返还四川乐山老家。事后,商家还理直气壮,说遇到这种事,该由平台协商处理。而平台只同意赔偿钱先生元,这让他非常难以接受。
钱先生事先就知道价格可能会涨,为此他特意在年12月就在某旅游平台上下单,预订了一家民宿酒店,也收到了商家操作的预订成功的消息。
因为担心有什么变化,入住前一天,他还特意打了电话,询问情况,商家告诉他直接过去就行了。入住当天,他又打了一次电话,商家说马上下楼接待他。没想到过了一会儿,商家又说因为价格涨了,所以无法安排钱先生入住,让他去找旅游平台。
而平台给的方案是,让钱先生退单,赔偿他元现金,再支付他首晚0%的价格69元。钱先生表示接受不了,进行了投诉。但平台处理的结果是维持原来的解决方案。
而商家则认为,遇到这种事该由平台协调,让钱先生补点差价,他们肯定也会给钱先生打个折,这样就解决了。没想到平台不给协调,直接下架了他们酒店。他觉得无所谓,反正以后也不会与这个平台合作了。
这个商家的回应真的让家子听的目瞪口呆,家子从未见过一个把自己违约说得如此理直气壮的人,这是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有什么不对的地方,一点做生意的基本诚信都没有啊!这样做生意能长久吗?
一、这个事件该由平台承担责任,还是由商家承担责任?
对于这个事件,钱先生认为是平台的责任更大一些,而商家也认为,平台该负责协调,让钱先生补点差价。
那么,从法律上来说,这个事件里,需要承担责任的话,是要由平台承担吗?
这就要看,钱先生究竟是与平台之间成立了服务合同关系,还是与商家成立了服务合同关系。
但一般来说,平台只是给消费者与经营者提供一个网络交易平台,让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能够比较容易地订立合同,类似于中介的地位。
因此,《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特别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明确消费者提交订单以后,合同成立于消费者与经营者,也就是商家之间。发生纠纷以后,自然也应当由商家直接承担责任。
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里也规定了例外情况,就是如果平台存在标记自营的情况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虽非实际开展自营业务,但其所作标识等足以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相信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自营,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那平台本身的经营者就要对外承担责任了。
此外,如果平台对外承诺对商品或服务的交易成功提供担保的话,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这个事件里,从钱先生所提供的订单来看,他提交订单以后,还需要房东,也就是商家本人确认以后,订单才能完成。因此,住宿服务合同应当成立与他和商家之间,相应的责任应由商家直接承担。
当然,如果平台对外存在公开承诺的话,应当依照其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
二、商家该承担什么责任?
不少人认为,商家的行为属于欺诈,因此应当退一赔三。
但这可能还构不成欺诈,因为欺诈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以隐瞒真相或者虚构事实的方式,诱骗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而这个事件里,商家是在合同成立以后,拒绝履行合同,因此应当属于违约,但还不属于欺诈。
对于违约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商家不光是要退还钱先生支付的房费,还应当赔偿钱先生因此产生的其他损失。
这个损失个人认为,应当是钱先生入住同类房间所产生的差价,具体可以按照商家现在的标价计算。
这就和一房二卖一样,有房东为了获得更高价格,在与第一个买家订立合同以后,在房屋交付前,看到价格涨了不少,就重新与第二个买家订立合同,宁愿赔偿违约金,也要把房子卖给第二个卖家。这个时候,法院一般除了判决房东退还第一个买家房款以外,还会判决房东支付房屋价格的差价作为违约金,不能让房东因为违约行为而获利。
最后,这类事件最近已经发生多起了,希望当地能够重视,对商家的这类行为进行严格处罚,以免断送当地今后的声誉,让游客望而却步,那就不好了。而平台也要切实履行责任,加强对商家的管理,否则以后消费者还敢选择这个平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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