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
酒店业虽然因为疫情受到负面影响,但其实还是线下经济中相对收益率不错的行业,特别是舒适型经济酒店。
但要接手一家正在运营的酒店,除了购买股权,设定与交接事宜相配套的付款分期和期限就行了么?
还是先上案例:
一、看似完整的交易安排
年6月23日,原告赵某与被告程某签订《投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
1.转让山西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股权,酒店加盟7天优品酒店,双方同意按酒店现状进行转让及移交。
2.双方签订合同时间为年6月23日,从年7月1日起,酒店经营权已归属被告。
3.转让总价3,,元:
在签订本协议的同时,被告支付1,,元;
原告配合被告到工商部门将工商登记证变更为被告、变更后被告支付1,,元;
同时原告配合被告将银行的公户法人变更为被告、变更后被告支付1,,元;
原告协调房屋出租方将房屋租赁合同与被告进行重新签订,被告需支付原告,元:
剩余,元款项于年10月1日汇入原告赵某指定账户;
4.双方同意在签订本转让协议后移交:
酒店员工花名册;
酒店现已签订的各种合同;
酒店与房屋业主签订的租房协议等;
酒店各项事务联系名单;
被告同意继续履行上述明细中所列原告对外签订的全部合同及协议,并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
5.若被告未按本转让协议第三条向原告支付款项,每逾期1日,被告应按当期应付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0日,原告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被告赔偿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所收款项不退还。
若原告未按本转让协议约定按期交付被告相关资产、证件,以及未积极配合被告办理酒店工商营业执照过户变更手续的,每逾期1日,原告应按当期应付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一向被告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0日,被告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原告赔偿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并退还所收款项。
年8月7日,原告赵某与被告程某签订《补充协议》:
1.将原告赵某的截止经营时间变更为年8月1日,
2.同时被告于年11月1日前将所欠原告酒店转让余款2,,元汇入原告指定账户。若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履行,则被告按原转让协议第10条给予原告赔偿。
3.双方协商约定、酒店每月线上实际收入归原告(按铂涛总部每月实际返款到账为准)用于抵还被告所欠原告的款项。被告还清原告款项后,酒店线上账户及收入归被告所有。
年9月,山西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股权及法定代表人等完成变更。至起诉时被告尚欠2,,元股权转让款未支付。
二、被告的呐喊
被告对原告所说都承认和认可,但被告称:原告租赁的房屋存在被查封的问题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接收酒店后有人去酒店要账影响经营,且原告也不配合解除合同,不同意支付股权转让款是因为原告存在欺诈行为。
三、原告的选择
如果你注意了案件信息中的内容,会发现合同中约定了:“如果被告不付款,原告可以解除合同,并且不退还被告已支付的款项。”
但原告并没有选择解除合同,“黑”下被告支付的费用。而是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的费用。
四、判决结果
法院基本支持了原告的诉求,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拆借利率的四倍计付,但设定了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未付款的30%的限额。
五、装修中的店面
写完下午去现场看了看,酒店“7天优品”的牌子还在,略显破败,走近看到店面在装修,工人也不知道具体情况。
收购不论大小,对股权转让,设定详细的付款和交接节点很重要,但在收购前进行尽职调查还是必要的。该收购案例中6月23日签约,7月1日交接,没有看见被告对原告任何酒店涉及的公司、房屋的调查和说明,也没有看见原告对被告付款能力等方面的必要了解。
小伙伴听完这个案例介绍是这么总结的:
原告“拿捏”了被告,原告深知被告是有付款能力的(如果被告没有付款能力,原告大可黑掉已经收到余万元,然后解除合同,不必费时费钱起诉被告要求继续支付)。并且原告清楚酒店有后续要投入巨大资金否则无法继续经营的问题,急于出手酒店,被告不知水有多深闭眼就趟进去了。
对于小伙伴的的总结,只能说是一种可能性。我们不知道原被告到底谁说的是真实、完整的现实,但每次看见这种因为收购时的紧急,不做任何背景和风险调查就急于交接,导致收购完麻烦不断,都不禁扼腕叹息。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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