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林丹发律师声明,辟谣“林丹成老赖,与谢杏芳拖欠54万机票钱”、“林丹谢杏芳夫妇被列为失信人”等传闻。声明中称,林丹、谢杏芳从未参与万国城公司的经营,对万国城公司与西敏公司之间的纠纷并不知情。
声明中称,报道中关于“林丹成老赖!与谢杏芳拖欠54万机票钱”、“林丹谢杏芳夫妇......被列为失信人”等信息均为不实信息。
不实信息已经给我委托人及其家人造成了严重的心理困扰及名誉损害。在此,本律师郑重稿子:任何断章取义、歪曲事实、传播不实消息的行为,均涉嫌严重侵犯他人名誉权,请相关造谣者和网络平台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全部针对委托人的不实言论;否则,我委托人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的权利。
此前,有媒体报道,前羽毛球运动员林丹新增被执行人信息,执行标的元,执行法院为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据中国判决文书网显示,年7月,万国城(广州)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与广州西敏旅运票务有限公司约定:西敏公司向万国城公司股东林丹、其配偶谢杏芳及其他第三人提供机票,万国城公司收到账单后按月在信用期限内支付机票款。但万国城公司经催款后仍不支付年9月至12月机票款,西敏公司起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万国城公司偿付西敏公司机票款40万余元及相应利息,以及律师费。
被告万国城公司辩称,款项中超出信用额度25万元的部分应由西敏公司自行承担;合同关于违约金的约定过高,请求依法调整;西敏公司所支付的律师费元与本案无关。
法院判决,年7月28日,西敏公司与万国城公司签订《协议书》,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西敏公司依约为万国城公司提供机票、车票订购及酒店预订等服务,并出具账单,万国城公司均予以签收确认。万国城公司未依约支付账单所欠款项,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清付所欠款项并支付相应利息。关于信用额度的问题,案涉元信用额度是西敏公司对在该限额内的欠款给予万国城公司宽限期,其后增加额度仅是西敏公司对期限利益的放弃,而不构成对万国城公司利益的侵害,也如西敏公司陈述是帮助万国城公司及时出票,减少损失。因此,万国城公司关于超出信用额度部分由西敏公司自行承担的抗辩缺乏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据启信宝案件流程显示,年,万国城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法院在执行异议公告中,追加林丹等为被执行人。不久,该案成为终本案件。今年12月,该案恢复执行。另据万国城公司变更记录显示,今年3月,林丹退出该公司股东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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