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蓝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武隆区市场监管局作出渝武隆市监处字〔〕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冯某某罚款元。冯某某不服诉至南川法院。
裁判结果
南川法院判决驳回了冯某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冯某某在美团网络平台使用虚假酒店名称、虚假外观照片并冒用他人经营地址、营业执照的虚假商业宣传行为,不仅欺骗、误导了消费者,还扰乱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冯某某的虚假商业宣传扰乱了当地酒店行业的竞争秩序,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的发布虚假广告,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冯某某如实陈述了违法事实并积极提供证据材料、主动下架了虚假宣传信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另综合考量近年来新冠疫情对酒店住宿服务行业的冲击以及行政相对人的经济承受能力、经营规模等因素,武隆区市场监管局在法定处罚幅度下决定给予冯某某罚款元,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符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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