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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懂你的人宰你最深平台用大数据

来源:预订酒店 时间:20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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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客打折扣,这是情理之事,也符合商业经济的规律,然而,网络交易却会给出截然不同的待最近。近日微博网友自述了被大数据“杀熟”的经历。

图片来源/图虫创意刚刚过去的长假,你出去旅游了没?最近,一位网友的出行经历上了热搜,涉及的内容让人“大开眼界”!原来我们一直以为“公平”又“便宜”的网络平台,很可能存在偷偷“杀熟”的行为。现今时代,什么都讲究一个“互联网思维”,无论是叫外卖,叫车还是出门旅行订购酒店,大家基本上首选通过网络订购。一方面是图个方便,另一方面是图个便宜。一般情况,网络订购都会有一些优惠。然而,大家没有注意的是,随着大家的购物习惯逐渐从线下转移到线上,一些网络公司却开始利用大数据搞起了“杀熟”生意,老客户不但没有得到更大力度的优惠,反而比线下还贵。有网友调侃,这怕是遇到了假“佛系”公司吧,不杀生,只杀熟。同时,网友也喊话监管部门,大数据“杀熟”是透支消费信任,不能纵容滥用大数据。

如何“杀熟”?最懂你的人“宰”你最深事情缘起究竟是怎样的?近日,微博网友“廖师傅廖师傅”自述了被大数据“杀熟”的经历。据了解,他经常通过某旅行服务网站订某个特定酒店的房间,长年价格在元到元左右。偶然一次,通过前台他了解到,淡季的价格在元上下。为了验证自己是否被“杀熟”,男子便用朋友的账号登陆该旅行网站查询,发现酒店房价为元,而用自己账号查询还是元。对此,网友纷纷表示并不意外,不少网友都称有过“被宰”的经历。随后,不少网友纷纷跟帖:“我和同学打车,我们的路线和车型差不多,我要比他们贵五六块。”“选好机票后取消,再选那个机票,价格立马上涨,甚至翻倍。”“我老公消费比我低,开通不限流量服务的时候,他只要开通88元的套餐,我必须得开通元的。”“同买一场电影,我的37元,同事32元,就因为开了会员??”“……”这个新闻一炸出,一时间,像通讯、购物、娱乐、住宿、出行等日常消费迅速加入了被宰舆论旋涡。一位不具名的网络公司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对于大数据“杀熟”也有所耳闻但并不知具体如何操作。网友曝料的背后,是出于自己被愚弄的愤怒。而更多的人,根本不知道自己正在经历或曾经被互联网企业“杀熟”过。在微博文章发酵之前其实已经有人做过实验,两个人用同一款打车软件去相同目的地,手机软件显示出的价格信息居然相差30%。如果你平时经常用这个打车软件,偶尔加价10%你同意了,下次再加价20%你又同意了,那么在平台大数据库,你的用户标签一定是“价格不敏感型”。如果你在某购物网站搜索元以下的耐克,你家方圆几十公里也没有专卖店让你去辨别真伪,并且你之前的网购信誉良好(没有过退货和投诉),那么你在平台大数据的标签一定是“价格敏感型”。这时平台给你推荐个元的耐克鞋,你也就买了。还有更不易察觉的,你在网上购物,不同消费等级的用户,收到不同金额的优惠券,最终实现了对同一商品的不同人群实行不一样的价格,但大家看到的价格却是一模一样的!表面上,互联网平台公司通过大数据算法识别给你提供便利,实则检测你的消费行为,精准点杀。“这样的现象很普遍。”谈及现在部分网络公司利用大数据“杀熟”的行为,北京邮电大学网络空间安全学院教授杨义先坦言,很多企业难以抗拒价格差的诱惑。在用大数据采集到相关利益点时,便会采取一系列措施赚取利益。0年,亚马逊的差别定价就曾引起争议。那时,一名亚马逊用户反映,在他删除了浏览器的cookies后,之前浏览过的DVD商品售价从26.24美元降到了22.74美元。消息一出,如潮的谴责声涌向亚马逊。后来,亚马逊CEO贝索斯为此公开道歉,称这只是向不同顾客展示的差别定价实验,绝对跟客户数据没有关系,一切只是为了测试。如今,可能很多人已经感受到了,大数据思维已经无孔不入。集体照相时你喜欢站在哪里,跨门槛时喜欢先迈左脚还是右脚,你喜欢与什么样的人打交道,有些习惯你没意识到,大数据或许已经发现了。“必须承认,就现实情况来说,大数据隐私挖掘的杀伤力,已远远超过了大数据隐私保护所需要的能力。”杨义先说。北京律协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葛友山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这些年诸如消费者在一些惯用渠道去订酒店机票时会发现比其他渠道预订更贵一些的案例时有发生并且数量呈上升趋势,而现在更多了一种用大数据“杀熟”的方式,是将目标集中在同一商品中的不同消费群体的价格差异化。“杀熟”,千人千面千种价格常言道:“人熟为宝”,但当熟人好办事遇上经济理性,开始侵蚀熟人关系,就会出现一些专门拿熟人下手谋取利益的行为。“大数据杀熟暴露出大数据产业发展过程中的非对称以及不透明。”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平台通过大数据“杀熟”现象只是获得了眼前的小利益,最终对于平台来说是极其不利的。对此现象以及行为应该严厉打击禁止。”经济学上有一个专有名词叫做价格歧视,大数据“杀熟”意味着同一产品以不同价格出售给不同消费者的情况,获取所有的消费者剩余。历来多数互联网公司会将利用大数据描绘用户画像提供精准消费场景的服务作为企业发展的一种优势。葛友山表示,按照市场规则这是一种商业趋势,但现在这个功能“走偏了”,被用来成为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捷径,从而对于整个行业是个损害。“当消费者不再选择这种方式去消费,或者不再信任平台或者渠道,原本应该双赢的局面就会被打破。”曹磊也表示,大数据是一把“双刃剑”,用得好的可以更好地为消费者服务,提升用户体验。若通过大数据进行违背道德的操作,是一个平台的悲哀。大数据别沦为侵害消费者的帮凶引发网友热议的焦点在于,“即便自己不缺那点钱”,也不愿意成为待宰的羔羊,为一件商品付出超过本身售价的价格。毕竟,互联网时代让传统商店开始逐步实现“货不二价童叟无欺”,没有人愿意退回到再次被坑的局面中。

“小女子”:多用几个同类的网站,避免被大数据“杀熟”。

Pisces_Hey:难怪看电影越来越贵……

一个手模:大数据这种高新科技一定是用来服务大众,而不是消费大众,投机取巧一定要重罚

用户空山残月:这种没有职业操守的企业,纯属自掘坟墓

“伸手触到天堂”:之前在某网站定票,用游客身份和我自己实名认证的账号查询的价格就不一样,我那会儿还奇怪呢。原来如此。

“简单”:从认识你到了解你,再到更懂你,甚至不需要你下单,多浏览几次就可以了,太恐怖了。

“李苏”:所以现在有时候想一想,还是得合理消费。

“去看大海微博”:依我看,不论什么行业都存在“杀熟”现象。你找了熟人,托了关系,抹不开面子,不好意思还价,结果被“杀熟”,吃个哑巴亏,还欠了个人情。

“微香”:竞争充分条件下,“杀熟”也比较难,反之容易成功。

“多多”:确实遇到过,买电影票,同一时间同一场次,使用不同手机的价格不一样。

“闹哥哥_”:公司上次供应商来,我们接待说到哪个酒店住报我们公司名字都可以打折。过了一天,人家说打折后还不如自己网上订便宜……

“悠然”:数字技术确实方便,但也必须警惕方便背后的陷阱。

“练肌术士山姆威尔”:企业的目标就是利润最大化啊,给你定一个你能接受的最高价就是最优策略,没什么不对的。

“苏锦时-Sam”:大数据有时候真坑,受伤的永远是消费者。

网友们的那些“杀熟”奇遇:1、某旅游平台订酒店,价格因人而异;2、某平台订专车,根据使用的手机设备价格定价;3、买票看电影被大数据攻陷,土豪客户土豪价;4、电商也玩差异化定价;5、视频会员定价,也可能跟你的手机有关哦!刀能杀人也能救人,刀本身没有罪恶,问题在人不在刀,一切善恶都取决于人的思维和心态。同样,大数据本身也没有罪。大数据的出现与成长,一直伴随着各种怀疑和忧虑,事实也证明这些怀疑和忧虑并非空穴来风和杞人忧天。不过,不能将问题归咎于大数据本身,不能因噎废食地遏制大数据发展。当前,我们应该反思大数据发展的伦理问题。对如此网络乱象,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在新京报发文评论:大数据精准营销某些时候沦为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帮凶,这也意味着,法律和监管要与时俱进,不能再继续缺位。从技术角度讲,网络平台通过大数据技术的采集处理,针对每个用户的以往选择、使用偏好、个人信息等数据,做出相应的“用户画像”,以提升消费服务的效率和用户满意度。平台获取用户行为和偏好信息的渠道,就是通过cookie等技术手段,不断采集用户的大数据,然后通过特定算法达到商业目的。从技术初衷来说,大数据背景下的个性化服务本是平台和用户双赢的效果。一方面,用户可以享受到高效服务;另一方面,平台和商家能够通过数据反馈提高服务层次,甚至可以预判消费偏好获取其他利益,例如,商业信息的精准个性化投放等。不过,大数据技术在电子商务营销实践中却时常走了样,逐渐沦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帮凶。首先,利用数据采集和分析功能实施价格歧视。以移动端APP为例,应用程序不仅采集与服务相关的信息,而且还会侦测用户手机其他APP使用频率。这看似无所谓的搜集行为,却是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必经之路。当平台发现某位消费者长期以来只使用某款网络服务时,这就说明该用户正在失去价格比较的能力。贵与不贵,全在比较,传统商家不太敢欺骗消费者的原因,就在于无法确切得知消费者是否会向其他商家询价。大数据时代的平台监测,完全可以摸清哪些消费者对价格不敏感,或者缺乏比较价格渠道,当确定之后,“杀熟”就成为应有之义。其次,利用信息流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的权利。包括信息流广告在内的网络营销,基础都在于用户画像和偏好。传统商家的广告市场竞争激烈,很难瞒得过消费者。大数据时代,平台通过预判用户爱好,以信息推荐等方式推送哪些用户喜欢,或者应该喜欢的信息,商业因素就夹杂在这些信息之中。消费者在不知不觉中被置于“信息孤岛”局面,表面看是用户自己选择想浏览的信息,实则是平台以算法推荐等方式决定用户能够看到的信息。一旦消费者被数据“孤立”,势必会落入商家与平台“勾结”的局面。缺乏全面知情权的消费者,最终也会丧失公平交易的权利。最后,平台经济正面临市场垄断的侵蚀。网络经济的重要特征是去中心化,不过,市场发展却是相反,越来越多垂直市场出现了寡头。在新经济形态下,网络垄断地位是大势所趋,法律并非对此有禁止性规定。但法律所严禁的是滥用垄断地位侵害消费者权益,大平台与垄断价值之间就是一墙之隔。一旦形成市场垂直或横向联合的垄断,除了针对消费者量身定制的“价格歧视”以外,对中小商家也会形成“服务歧视”。在这种情形下,市场经济就会变成平台经济,最终可能演化成大平台的垄断利益。网络技术本身就是双刃剑,如何趋利避害才是新经济时代的重要课题。这次事件曝光出来的“价格歧视”,只是我们正在经历的网络经济弊端的冰山一角。这也意味着,法律和监管要与时俱进,不能再继续缺位。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ID:jjbd21)综合自科技日报、中国新闻网、中国消费者报、杭州日报、红网、四川在线、每日经济新闻、法制日报、新京报

编辑:魏帆

如果可能、那就走在时代的前面

如果不能、那就同时代一起前进

但决不要落在时代的后面

——布留索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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