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在某第三方平台上通过旅行社预订了某酒店,因行程有变,游客在入住前3天向平台和旅行社提出取消申请,得到的答复是预订成功后就无法取消,已经预交的全额房费不予退还,游客维权受阻。
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相关负责人介绍,该案件主要涉及游客取消预订的“不可取消”客房遭到拒绝时的责任承担问题。
游客预订客房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游客向酒店直接联系预订客房,包括口头预订和书面预订;另一种是游客借助旅行社、第三方平台等渠道预订。预订成功后,双方建立合同关系,除发生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形外,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善意地履行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即游客和酒店、第三方等企业都不得随意取消客房预订,否则就属于违约。当然,如果一方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需要取消或者更改合同,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
对于酒店、第三方企业来说,基本不存在风险,因为在通过第三方平台预订酒店时,一般事先已经收取了游客全额的房费,游客取消客房预订,酒店或者第三方企业的损失无论怎么计算都足以弥补。对于游客来说,则面临着能否顺利入住、能否按时入住、酒店档次标准等是否符合等诸多问题,尤其是目前酒店或者第三方企业很多都标注了“不可取消、不可退款”等字样,一旦不按时入住,产生的违约金基本等同于全额房费。
在这个案件中,游客取消客房预订不退款属于格式条款,存在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规定。假设酒店或者第三方企业和游客事先约定了游客单方取消客房预订,违约金为游客支付的全额房费,那这条就属于格式条款,因为首先该违约金的约定过高,其次酒店或者第三方企业需要提供实际损失的证明,若不能提供就不能主张全赔。如果游客觉得无法接受,可以向仲裁机构或者法院提出降低违约金的请求。
(文章来源:安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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